Accounting and Taxation Outsourcing

Check our Advantages

会计及税务外包服务

会计实战技能培

留学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名校一览

【ARC税务时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

中国政府于三月末至四月初密集出台系列文件,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实施新的进口税收政策。新政实施后,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模式下的进口商品,其进口税负将发生增减变化。

 

新政背景

 

根据规定,中国海关一般将入境商品分为两大类别征收进口环节税:进口货物、进境物品(即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或邮寄进境的物品,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口货物通常按完税价格与适用税率计缴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如适用),其中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境物品一般不具有贸易属性,大部分按固定完税价格和综合税率合并计缴进口环节税收(对进境物品而言简称为“行邮税”及“行邮税税率”),而且在一定额度内还能享受免征税款待遇。两者相比,进境物品的税款计算简便,总体税负较低。

 

在以往的实践中,特别在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地区,个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网络平台购买的商品多参照进境物品处理,征收行邮税。考虑到此类商品交易有别于传统的进境物品模式,仍具有一定的贸易属性,若全环节仅征收行邮税,总体税负水平会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形成不公平竞争;故政府决定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实施新的进口税收政策,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划归为进口货物处理,但区别于一般进口货物,适用于单独的税款计算和征收机制。此次政策调整意味着,中国实质上将入境商品划分为三个类别,即一般进口货物、进境物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分别适用不同的进口税收政策。

 

与此同时,中国亦对进境物品所适用的行邮税税率进行了同步调整,以确保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该调整也自2016年4月8日起生效。

新政概览

 

纳税主体

 

在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下,以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适用范围

 

商品范围 – 为避免工业原材料等商品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进境,同时便于日常征管操作,对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商品实施清单管理。财政部等部门日前颁布的两批适用新政策的商品清单分别包括1,142个和151个8位税号商品,主要是国内有一定消费需求,可满足相关部门监管要求,且客观上能够以快件、邮件等方式进境的生活消费品,涵盖了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商品清单将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消费者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交易范围 – 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交易需满足以下条件:

 

  •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税款计算

鉴于新政实施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一般按进境物品征收行邮税,我们将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与进境物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行邮税政策下的税款计算规则比较如下:

评论

 

相关商品的进口税负可能出现总体上升

 

新政实施前,由于适用行邮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税负在总体上低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行邮税制度中的50元免征税额、超过限值的单件不可分割物品仍按个人物品申报等规定,在客观上为降低相关商品的进口税负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成为一些跨境电商企业的关注点。

 

新政实施后,对于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商品而言,虽然其关税税率设定为零,增值税、消费税仅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且同步提高了免于按一般进口货物处理的交易限值,但由于无法再享受50元免征税额等待遇,其总体进口税负仍可能有一定幅度的上升,其中大部分非消费税应税商品的综合税率水平为11.9%。

 

即使在新政实施后,如果由于相关商品或交易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该进口商品无法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税收政策而仍然适用行邮税的话,4月8日起实施的新的行邮税税率也较之以往有普遍的提高。

 

从具体商品角度来看,各商品的进口税负可能有升有降。以下是部分类别进口商品在新政实施前后的进口税负比较示例(假设均未达到限值条件,故不按一般进口货物处理):

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海关实践和监管将更趋规范

 

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强调了“三单合一”的海关监管要求,即电商平台需与海关联网,实现“三单”(即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的连接对比;如果相关电商平台没有和海关联网,则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应提供“三单”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引入了正面商品清单的制度,这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商品范围产生直接影响。另外,针对此前跨境电商退货后的税费处理无规可依的局面,新政首次明确了跨境电商退货和退税的可行性,对于退货率相对较高的服饰类跨境电商而言具有积极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一般参照行邮物品进行管理,因此未被纳入海关稽查范围。而此次颁布的新政策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归入进口货物范畴,这意味着根据《海关法》和《海关稽查条例》的相关规定,海关将有权对与该类货物进出口直接有关的电商企业实施稽查。

 

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竞争格局面临调整

 

新的税收政策对母婴、食品、保健类等热门日常用品的税务影响相对较大,专营此类日常用品的小微电商平台的价格优势将不再突出;而化妆品、服饰、小家电、手袋、奢侈品类等的进口税负受影响相对较小,尤其是一些高端商品的税负相比之前不升反降,有利于以经营此类商品为主的大中型电商平台实施差别化竞争。

总体而言,新的税收政策将缩小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和一般进口货物之间的进口税负,有助于改变过度依赖进口税负差异进行低价竞争的不良业态,引导跨境电商着力于经营和流通效率的提高,发挥其特有优势。

 

 

建议

 

  • 对于有意在华投资跨境电商进口零售业务的企业,建议以此次颁布的新政策为契机,尽快研究有利于其中长期发展的投资项目。

     

  • 对于未通过海关备案的跨境电商平台,日后将难以适用跨境电商的进口税收政策,建议此类企业及时评估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尽早规划日后发展方向。

     

  • 对于目前已在运营阶段的跨境电商企业,建议及时分析新政可能带来的影响,重新梳理及优化现有投资架构、业务模式,审视行业长期发展趋势,适时调整短期、长期发展战略。

     

  • 适用此次新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未来将面对海关稽查这一新课题,因此这类企业亟需规范自身管理,增强合规经营的意识,防范违规风险,建议这类企业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尽早对日常进出口活动的合规性开展自我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 对于业内十分关注的退货退税具体流程、检验检疫等配套监管措施,目前新政尚未作出细化规定,因此操作细节可能仍存在不确定性,建议相关电商企业保持后续密切关注。

     

  • 对于个人消费者而言,建议关注单笔限额、个人年度限额等新规定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海关对邮寄进境物品、个人携带进境物品的执法调整,以便据此对其消费行为作出合理规划。

(文章来源:德勤中国)

This entry was posted in News-CH. Bookmark the permalink.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DESIGNED BY NEO UNIVERSE

  • 关注我们: